(2014)长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郜文彪诉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905号原告:郜文彪,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俊,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文彪诉山西省经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文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文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