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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连广诉被告孙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广,孙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沈连广,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孙志云,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连广诉被告孙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连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连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