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华巍与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巍,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77号原告:华巍。被告: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巍与被告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