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华巍与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巍,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77号原告:华巍。被告: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巍与被告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