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国锋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杨国锋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306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仁国。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锋,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经营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锋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