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司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南区分局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南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睬伶、检察人员谈韵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其妻张娣与被害人黄洲有不正当关系,遂于2014年10月23日20时许,将被害人黄洲骗出,并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轿车将其带至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清江大队柳老四的空房内。被告人王某在途中邀约了王为运和王志飞(均另案处理)后,与王为运在柳老四的空房内,逼问被害人黄洲与张娣的关系,其间,被告人王某用拳头、木凳腿殴打被害人黄洲。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的岳母柳翠华等人赶至柳老四的空房,将被害人黄洲带走送回宿舍,并赔偿被害人黄洲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黄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黄洲被打伤的照片、病情证明病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黄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柳翠华、王大桥的证言;鄂诚信(2014)临鉴字第1754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新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