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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华礼与被上诉人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华礼,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礼,男,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董明星,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薛兴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炜,男,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新疆兵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华礼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奎垦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华礼自愿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华礼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上诉人张华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敬 红代理审判员  刘志银代理审判员  殷栗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