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庆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光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doc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光杰,张杰,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光杰,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杰,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凯,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庆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光杰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6377.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杰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商业街信用社账户存款8306.5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劲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