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献利与孙献艳、张峰、张建洼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献利,孙献艳,张峰,张建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献利,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献艳,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柴晓君,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峰,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张建洼,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张献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献利以与被上诉人孙献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献利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献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上诉人张献利承担,退还上诉人张献利150.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