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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撤诉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荣国登案外人撤销生效判决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撤诉字第00001号撤销申请人荣国登,1971年3月13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鲍宇梁,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承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凌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郭乃荣,居民。被申请人朱爱红,居民。原告王承海与被告郭乃荣、朱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亭伍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案外人荣国登提起案外人撤销生效判决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销申请人荣国登的诉请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受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