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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舒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8号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上海舒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恩科(苏州)通风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舒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40元由原告布朗(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胡 瑜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