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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一多”),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辩护人潘正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潘正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接到潘某(已判刑)的电话,得知好友陶某被人打伤的消息,即从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赶回阳逻街中山医院。当徐某了解到殴打陶某的人驾驶的一辆雪铁龙教练车停放在阳逻街新阳大道工商银行门口人行道上,且已被潘某与江某、王某甲(均已判刑)等人打砸过的情况后,遂窜至该地,伙同他人再次对该教练车进行打砸。经物价部门鉴定,教练车被砸毁部分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738元。案发后,王某甲已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二、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8日16时许,徐某在新洲区阳逻街华阳大酒店附近,将2包氯胺酮(俗称“K粉”)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完成交易后,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同时查获徐某随身携带的氯胺酮1包。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3包白色晶体粉末均为毒品氯胺酮,净重2.8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朱某、项某、张某甲、甘某、邵某、夏某、陶某、潘某、王某甲、江某、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价格鉴证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毒品当场称量及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发泄情绪,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9,7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毒品氯胺酮净重2.83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寻衅滋事作案中,徐某到达现场前,被害方车辆已被他人开车撞击和打砸,车辆的主要损失并非由徐某造成,且案发后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对徐某从轻处罚。徐某以贩卖为目的随身携带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犯两罪,依法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款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2.83克毒品氯胺酮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邱红梅人民陪审员  陶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