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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省建科研所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公交司机。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