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省建科研所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公交司机。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7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婉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