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崔建辉与崔万万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辉,崔万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崔建辉,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万万,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建辉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4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妮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