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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书燕、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徐书燕,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徐书燕,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宁津县。被告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山亭街道办事处东山亭社区。法定代表人范晓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徐书燕,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9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书燕,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