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邵某,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外出打工、联系不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