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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五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杜钦国与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钦国,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五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钦国。委托代理人:汤向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儿庄工商局。法定代表人:赵敬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杜钦国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永军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翁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