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润与被执行人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润,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黄润。被执行人: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图松,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润与被执行人北海晨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对申请执行人黄润位于合浦县某房进行修复,并于2014年12月22日修复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黄润同意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暨本院(2014)合执字第5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