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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建红,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红、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86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2月11日,双方在原定西县城关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收取,领取结婚证。1988年5月16日生一女,取名李玲;1990年8月20日,生一子,取名李杰。因被告李某经常喝酒后殴打原告张某、砸东西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西岩新村101号置换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家庭和睦、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再婚,与前妻刘晓宇生育双胞胎,取名李莉、李娜。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自由恋爱。1988年2月11日,双方在原定西县城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5月16日,生一女,取名李玲;1990年8月20日,生一子,取名李杰。双方因定西市安定区西岩新村101号宅基地地上附属物等于2013年被政府征收后置换房屋分配问题而发生分歧。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陈述、被告李某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近30年,感情基础好。双方主要因置换房屋分配问题而发生分歧,但双方应该相互交流、相互尊重、相互忍让、和睦相处,尚有和好希望,且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蕾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