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计奎与冯玉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计奎,冯玉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53号原告孙计奎,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冯玉保,男,1974年2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计奎与被告冯玉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计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计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计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孙计奎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