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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邓桓与卢锦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桓,卢锦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邓桓,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卢锦仁,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潘电财,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桓与被告卢锦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原告邓桓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