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经事先合谋,于8时许从本市闵行区至本区大昌南路XXX号处的泰日社区农贸市场内,由被告人徐某某望风,被告人刘某某采用自制T形工具撬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陈某甲价值人民币1609元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价值人民币70元的红双喜香烟(硬上海)七包。8时30分许,二被告人又至本区奉城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分别寻找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刘某某采用T形工具撬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陈某乙价值人民币2026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及价值人民币75元的红双喜香烟一条等物。随后,二被告人骑所窃车辆逃离现场。当天下午1时许,当二被告人骑至本市闵行区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北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电动自行车二辆、红双喜香烟(硬上海)六包、红双喜香烟一条。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头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十元。四、作案工具自制T形工具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