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察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关石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石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察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石秀,男,锡伯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26日被察布查尔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看守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察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石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文惠、代理检察员李元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石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关石秀驾驶新F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察布查尔县爱新舍里镇某某路段时,将被害人对某某碾压。事故后,被告人关石秀驾车逃逸,察公交认字(2014)第01153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关石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对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关石秀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及依据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关石秀驾驶新F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察布查尔县爱新舍里镇某某路段时,将害人对某某碾压。事故后,被告人关石秀驾车逃逸,察公交认字(2014)第01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关石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对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附带民事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石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关石秀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石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对某某当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石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石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伊 平审 判 员 苏慧珍人民陪审员 关玉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昕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