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远秀与周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秀,周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周远秀。被执行人周远平。周远秀与周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远秀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