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绍云与石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云,石永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孙绍云,农民。被告:石永才,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绍云与被告石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孙绍云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绍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绍云负担。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