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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绍云与石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云,石永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孙绍云,农民。被告:石永才,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绍云与被告石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孙绍云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绍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绍云负担。审判员  包自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