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头执非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亚玲与牛生海、谷文兵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玲,牛生海,谷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头执非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郭亚玲,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牛生海,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谷文兵,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乌证执字第00002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生海、谷文兵个人收入74147.25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