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一存与黄永、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存,黄永,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79号原告:孙一存,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汪艳,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存与被告黄永、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孙一存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孙一存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