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卢晓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xx,曾用名卢xx,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北里村第三居民组人。1995年8月至2001年3月任北景乡国土所干事,2001年3月至2014年4月任北景国土中心所副所长,2014年4月至今任角杯国土中心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2日由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程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卢xx任北景乡国土中心所副所长,分工负责北景国土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财务工作。2013年9月份,北景乡和大闫乡的违法占地案件由卢xx和马xx具体负责,但在该负责期间一直未对北景乡高家庄村王民敬炮厂违法占地行为检查发现,致使2014年2月7日杨xx等五名未成年人进入该炮厂玩耍,后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卢xx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卢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认定无异议,只是提出其任副所长,主要负责所里财务和后勤方面工作,故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1999年北景乡高家庄村村民王xx在自家承包地及其他人承包地上建成一个常年性生产鞭炮的xx炮厂,2005年左右,关公炮厂被关停,相关部门在厂区存放鞭炮物品的库房上贴了封条。2011年9月,被告人卢xx任北景乡国土中心所副所长,分工负责北景国土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财务工作。当时罗xx和马xx分管北景和大闫片区工作。2013年9月份,罗xx内退后,北景和大闫的违法占地案件由卢xx和xx民具体负责。卢xx负责期间,对北景乡高家庄村王xx炮厂违法占地行为未发现查处。2014年2月7日杨xx等五名未成年人进入该炮厂玩耍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1、高家庄王民敬xx炮厂照片6张。(二)、书证1、北景国土所人员分工表,显示卢xx负责违法查处案件、财物工作。罗xx、马xx负责北景、大闫两片土地工作。2、高家庄王敬民原xx炮厂平面示意图3、临猗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北景乡贾庄村27-1号图斑,地类为果园用地,权属为北景乡高家庄村。4、北景国土所会议记录,证明明党x所长2011年8月22日到北景所报到上班。8月29日安排两片日常工作,要求每周下乡巡查两次,查处土地违法。9月19日所内召开严防地质灾害会议。2012年7月23日开展全面土地巡回检查,打击违法行为会议,要求检查一周三次以上巡查。5、临猗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出具的卢xx基本情况,证明卢xx1995年8月至2001年3月任北景土地所干事,2001年3月至2014年4月任北景国土中心所副所长,2014年4月至今任角杯国土中心所所长。6、户籍证明,证明卢xx,曾用名卢xx,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419760914371x,临猗县北景乡北里村第三居民组农民。7、关于罗xx玩忽职守的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证明经��问公安局和安监局有关人员,由于时间较长,加之2005年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提取不到原始xx炮厂的有关资料。根据现场图计算发生爆炸时王xx的xx炮厂违法占地约1.47亩。王xx厂所占土地属于果园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报省人民政府批准。8、(1)2014年2月7日临猗急诊病人登记表(2)提取笔录2014年10月13日从临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杨xx及3名无名氏的门诊病历(3)杨xx运城市门诊病历初步诊断:心跳呼吸停止、创伤性休克、左膝关节骨折。(4)无名氏1运城市门诊病历初步诊断:大面积烧伤、窒息、心跳呼吸骤停。从爆炸废墟中刨出无名氏2运城市门诊病历初步诊断:大面积烧伤、窒息、心跳呼吸骤停。从爆炸废墟中刨出。无名氏3运城市门诊病历初步诊断:颅骨骨折、心跳呼吸骤停。从爆炸废墟中刨出。(5)临猗县人民医院急诊焦xx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2014.2.7高家庄花炮厂爆炸事故抢救经过”,内容为2014.2.7下午2时许,我科接到110报警中心打来的急救电话,要求我们去北景乡高家庄花炮厂参加事故抢救,到事故现场(位于高家庄村北约500米的路边地里)可见已有两名伤者抬出放在路边,现场有消防队和村民参加抢救,我们没有进入事故中心,两名伤者受伤很重,其中一个叫杨xx的患者头面部、四肢多处可见烧伤痕迹,昏迷不醒,瞳孔散大,呈叹息样呼吸,心搏极弱,上车不久后心跳呼吸完全停止。另一名叫闫x的患者全身烧伤严重,因我院无烧伤科,我们将患者转送至运城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抢救,以后相继有3名患者被救出,我院急救车接回2人,北景卫生院救护车送来1人,3名患者均已死亡,有不同程度烧伤痕迹,其中一人���颅被压扁,因无家属及相识的人陪同,不能确定患者身份,我们以无名氏1、无名氏2、无名氏3代替,经抢救无效后送太平间。(6)北景贾庄村村委会2014年8月8日证明,证明我村四组的杨xx、五组杨xx、六组杨x、五组杨xx于2014年2月7日意外死亡。杨xx、杨xx、杨xx户口注销证明、杨x户籍证明(三)、证人证言1、证人党x的证言,证明我2011年9月至今任北景乡国土所所长。我们所一共六个人,我、副所长卢xx,纪检监察员王xx,工作人员罗xx、马xx、临时人员霍xx,我负责全面工作,卢xx负责执法检查、报账、信访工作,当时罗xx和马xx分管北景和大闫片区的工作。2013年大约10月份,罗xx因年龄问题变为卢xx和马xx分管北景片区的国土工作。2014年3月因我所工作人员变动,苏xx调入我所,霍xx辞退。王xx和苏xx分管三管乡和闫家庄工贸区片区的国土工作至今。2014年5月卢xx调走��薛xx调入我所,任副所长,薛xx和马xx分管北景片区国土工作至今。我们要求每星期对本辖区进行两次巡回检查,每次检查回来都有巡查记录,巡回检查主要检查违法占地,发现有些果库、宅基地手续不完善,下达停工通知,责令完善手续。2013年按照局里和乡政府的部署,我们和乡镇安全委员会进行两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和采矿点隐患进行排除,3月一次,9月一次,在检查中发现原来建成的两家果库(大闫一家、北景一家),一个加油站(石家庄路口)没有土地手续,随后以乡政府安全委员会的名义下发整改通知,后来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还是对前面几项工作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砖瓦窑和地质灾害点隐患,打非治违指的是非法开采、无证开采和违法占地等,未发现隐患。我不清楚高家庄炮厂占地情况。高家庄片区2013年大��10月份罗xx因年龄问题变为卢xx和马xx分管北景片区国土工作,2014年5月份卢xx调走,由薛xx和马xx分管北景片。发现违法占地时先调查,问话笔录、现场勘查、出具调查报告,由所里统一报局里监察股审查立案,立案后再下达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告知书,有违法建筑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家庄村王xx炮厂违法占地我没有发现,下面管片的人员也没有给我汇报过,也没有人举报过。证人党x2014年7月18日情况说明,证明北景所工作人员分工是我2012年年初安排的,由我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卢xx负责违法案件查处及财务工作,王xx和霍xx负责三管、闫家庄土地工作,罗xx和马xx负责北景、大闫土地工作,吴xx和柴xx负责内勤、档案管理工作。2、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我2000年至2006年下半年到闫家庄国土所工作,2006年至今在北景国土所工作。我和霍xx分管闫家庄和三管土地纠纷和���法占地,发现违法占地的向上级汇报。党x来之前是罗xx、马xx和荆xx管理大闫和北景片,2011年党x来后,荆xx就不干了,变成罗xx和马xx、卢xx管理北景片,马xx从2011年到所后就参加北景片,卢xx是两个片都招呼,哪片缺人或哪片有事情他都参加。我们不定期进行巡查,以前我们是各片跑各片,不串片,今年由于人员紧张,我们一起开车下去,整个片都跑,如果出现问题,谁的片谁负责。高家庄炮厂违法占地我不知道,炮厂爆炸我才知道那里有个炮厂。3、证人程xx的情况说明,证明我1998年进土地局参加工作,2002年至今任执法监察股股长,在我任职期间,我股室从未受理过北景乡高家庄xx炮厂占地一案。4、证人王xx2014年7月3日的证言,证明我叫王xx,高家庄村第五居民组居民。我1991年开始建xx炮厂,刚开始在大闫合作社,干了一年多的时候转到我村自留地,刚开始有7亩地,主要搞季节性生产鞭炮,到1999年包了我村其他人的地跟贾庄的地一共30亩,建立了常年性生产鞭炮的关公炮厂。通过省公安厅办理了生产许可证,手续办好就到了2003年,公安厅到现场检查、绘图、验收,才给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03年在生产中把三个垣曲工人烧伤我没钱再生产了,再是省公安厅把鞭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时要交30万元的保证金,我没钱就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炮厂就停了。到2005年左右,我把贾庄包的地退给贾庄,从我村包的其他地也退给村人,最后只剩下我自己的8亩口粮地,退地的时候我把建的厂房和围墙都拆除了,只剩下我这8亩地里靠大路边建造的砖木结构宿舍房和路东建的生活区,在宿舍房西有一个铁栅栏门,门里面有个库房,遗留的鞭炮物品都在里边存放着,当时贴的封条具体是公安还是安检贴的封条,记不清了,具体时间也记不清了。库房里存放的东西有些鞭炮引线的残次品,还有做庆典礼品的半残次品,有半尼龙袋左右,还有鞭炮的纸筒和卷筒的纸,还有搬运时洒下的一些易燃易爆物品,都填充到生活区里一丈左右的红薯窖里。到2008年有小孩把填充礼炮的东西拿出来把谁的门楼炸塌了,事后,我把剩余做炮的东西都倒到宿舍区里的红薯窖,当时库房门上还贴了封条,之后又有小孩到厂里把挂钟和暖壶摔坏,我还找了他们父母赔偿了事。又过了很长时间,贾庄几个孩子到厂里把窗上的铁棍卖了。路西生活区有21间砖木结构的平房,其中6间在铁栅栏门以西的,是2间库房,都是南房,北边是8间,南边有7间。路东生活区南北各有楼房2层,每层2间,楼房中间有4间楼板平房背向排列,北边平房两间相通,南边平房两间是我卧室,南房东间和北边房相通爆炸就是这间房。六年前我女婿想养羊,把院里南边门用砖封住,北边木门换成铁门,院墙扎高,在没有人进去过,钥匙我女婿拿着。在2008年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安局王红军和张向军拿着仪器在我厂跟周围测量了一圈,后来说没有做炮的东西,后来再没有公安或者安检的检查过了。从2008年以后乡政府、派出所、工商、税务、国土、环保再没有来检查过。5、证人闫x2014年2月26日的证言,证明杨xx是我大姑的儿子,我给他叫哥。2014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我在贾庄村杨xx家玩电脑,过了一会杨xx过来,我们三人出门在巷里碰到杨xx和杨x,我们五人一起在村里转、玩,我们走到了高家庄炮厂的那条路,他们四个人走得快,我跟在后面,我们先去了那条路路西的厂区,在厂区里转了一圈,后从门出来,我们接着去了路东的厂区,路东边的厂区有一扇铁门,上面加了���把锁,但是铁门与墙体不紧,有一道缝可以从那钻进去,他们四个先进去的,我看到杨xx、杨xx进了大门后去了厂南边那个房间,杨x、杨xx去了厂北边那个二楼,还没有上到二楼,上到半路就下来了,他们二人下来后也去了杨xx、杨xx进的厂南边那个房,杨x、杨xx去了厂北边那个房,我看到他们进去,我也跟着进,我刚走到那房门口就晕倒了,过了一会我醒了,醒来后我想不起我是什么原因晕倒的,眼睛也看不清了,眼前全是白色,什么都看不见,我听到有个人问我是谁家的孩子,然后他打电话叫人,后来人就多了,我就到了医院。炮厂在出了我村那条路,路的东西两边都是炮厂的地方。路西边厂区大门是铁门,铁门南边有个小木门,我们去的时候大门是锁着的,但小木门没有锁,是虚掩的,我们就是从小木门进去的。路东的厂区门是铁门,铁门是锁着的,但是铁���与墙体中间有缝隙,我们就是从那钻进去的。我们进了路东边厂区后,厂区内的房间有的有门有的没门,后来出事的那间房东西各有一个门,东西都是木门,东边的木门是开着的,西边的木门是锁着的,他们四个人都是从东边的木门进去的。我不记得什么原因晕倒的,醒来后我身上的火已经灭了,衣服上还冒着烟。四、被告人卢xx的供述与辩解1、卢xx2014年7月10日供述,证明我2014年元月至3月和马xx包片北景乡违法占地,2014年4月任角杯乡国土所所长。2010年的时候我听说高家庄王xx的xx炮厂违法占地建的比较早,是2000年北景乡和大闫乡合并后这个炮厂占地就属于北景了,当时北景国土所的所长是范xx,2005年至2010年是王x任所长,2010年至今是党x任所长,大闫所长叫罗xx,这个炮厂属于大闫乡,罗xx应该知道,我在工作期间没有查处过这个炮厂。罗xx现在已经内退了。我在北景国土所工作期间,没有受理过他人举报高家庄村王xx,至于历任所长是否知道我就不清楚了。2010年的时候党x任所长时,我在国土所里担任副所长,从事报账员和信访工作,只听别人说高家庄村有个卖炮的,这个炮厂以前属于大闫,他应该知道。2014年以前我就不知道还有个炮厂,今年爆炸我才知道有这个炮厂,我也没有去过这个炮厂检查,这个炮厂片区在2014年之前属于罗xx管辖。2、被告人卢xx2014年7月22日的供述,证明我叫卢xx,曾用名卢xx,1997年至2014年3月在北景国土所工作,2008年3月任北景国土所副所长,2014年4月任角杯乡国土所所长。党x当所长后,安排我负责违法案件查处,具体汇报违法案件都是给党x汇报,平时我不查处违法案件,哪个包片组缺人我就补上。我们在巡查中间发现违法占地就下发停工通知,一般耕地符合办手续的补办手续,不符合��定的上报局里立案,立案后局里交法院审理。对以前已经形成的违法建筑都要按规定查处。我在北景国土所任副所长期间,没有发现北景乡高家庄村王xx的xx炮厂违法占地,所里人员也没有给我汇报过,也不知道高家庄有个炮厂,我也没有听说过高家庄有个炮厂。2013年乡政府安排我们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主要检查的是砖瓦窑和加油站。我从2014年元月份开始负责北景片,这是所长党x安排的,2013年罗xx和马xx有矛盾了,马xx下乡巡视时有时候叫我,有时叫其他人,当时没有具体安排,到去年罗xx年龄大了,不多下乡,党x给我说让我和马xx负责北景片,具体是去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在我任国土所副所长期间,负责违法占地及负责北景片期间,对王xx违法占地建炮厂发生爆炸,导致4死1伤,我认识到工作中存在失职,以后在工作中加强对违反占地���查处及时发现问题,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五、鉴定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4)514号:1、现场北房墙壁提取的黑色物质、现场坍塌地面提取的黑色物质、现场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块1#上黑色附着物、现场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块2#上黑色附着物均检出含S、K元素的颗粒。2、现场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块1#上所涂白色物质与死者衣服布上白色附着物均检出含C、O、Ca元素的颗粒和含C、O、Mg、Ca元素的颗粒。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14)593号:现场北房墙壁提取的黑色物质中检出钾离子、氯离子、亚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和硫离子成分。现场坍塌地面提取的黑色物质和现场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其上有黑色附着物)中均检出钾离子、氯离子、氯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亚硝酸根离子、硫酸根离子和硫离子成分。坍塌废墟中提取的砖块(其表面有白色涂层和黑色附着物)中检出钾离子、氯离子、硝酸根离子、亚硝酸根离子。六、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14年2月7日北景乡高家庄村民王xx发现北景乡高家庄村王xx果树地内的废弃炮厂生活区发生房屋倒塌后随即报案。现场位于临猗县高家庄村以北500米处王xx果树地内的废弃炮厂生活区。该废弃炮厂生活区北临贾庄村果树地;东临贾庄村祁xx果树地;南临王xx果树地;西临一田间小路,路宽5.8米,路西为一废弃炮厂生产区。中心现场位于果树地内的废弃炮厂生活区。该废弃炮厂生活区南北两侧各有一2层楼房,上下各有两间房,两侧各有一楼梯分别通往2楼,房间内未见异常。东西两侧墙为砖墙,厂房西侧豁口南北间距为3.5米,厂房内2层楼房中间为一片坍塌废墟,废墟地面可见散落砖块、预制板等。北房一楼东间,南墙北侧地面可见玻璃碎片,距北墙0.4米,距西墙0.58米处可见1.07*0.7米范围的木屑,靠墙立放有木板。北房一楼外墙壁上可见可疑黑色物质(已提取)。南房一楼西侧房间,坐南向北,东西长3.1米,南北长4.9米,高为3.07米,房门为木质单扇门(门框上玻璃为破碎状)北墙有一窗户(窗玻璃破碎),南墙有一窗户(窗户上没有玻璃),室内距房顶0.55米处可见一开关,开关上有拉线。在中心现场坍塌废墟可见表面上附有白色涂层和黑色附着物(已提取砖块1、砖块2),进一步清理地面废墟后露处地面,可见地面的黑色物质(已提取)。2、2014年2月7日北景乡高家庄村王xx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方位示意图2张3、现场方位照片2张、现场概貌照片2张、中心现场照片3张、北侧楼房照片1张、北侧楼房一楼外侧墙壁照片1张、北侧楼房一楼外侧墙壁黑色物质概貌照1张���北侧楼房一楼外侧墙壁黑色物质细目照1张、现场废墟照1张、废墟内附有黑色物质的砖块概貌照1张、附有白色涂层和黑色附着物的砖块1照片1张、附有黑色附着物的砖块2照片1张、地面黑色物质照片1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对原高家庄关公炮厂的违法占地行为未能发现、查处,以致在该炮厂发生了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负责北景片区查处违法占地工作的时间较短,且其行为与炮厂发生坍塌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露萍代理审判员 李 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