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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世明与大冶市放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世明,大冶市放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贺世明。被执行人大冶市放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关于贺世明与大冶市放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冶市放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