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金河与李文树诉前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河,李文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3号申请人张金河,男,65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李文树,男,3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张金河因与被申请人李文树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D××号事故车辆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文树驾驶的事故车辆,即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地点:庆云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