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訾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被告王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訾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