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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訾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被告王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訾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