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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1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4年5月21日,汉族,阳城县人。被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范雷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