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31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4年5月21日,汉族,阳城县人。被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范雷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