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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海诉被告王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海,王天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华海,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被告王天佑,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海诉被告王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华海负担。审判员  杨珍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