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海诉被告王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海,王天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华海,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被告王天佑,男,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海诉被告王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华海负担。审判员 杨珍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