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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斌与武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武传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杨斌,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武传宝,男,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武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传宝在银行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