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刑监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淮中刑监字第0028号王乃华:你因郑进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淮法刑初字第034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06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再审予以纠正。1、原审判决将郑进收受孙亚东回扣认定为受贿罪,系双重标准,且缺乏事实依据。郑进对耗材使用的建议是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的反馈意见,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不存在郑进签字的申请报告,郑进也未在所谓申请、推荐环节收取孙亚东钱财。2、原审认定郑进收受贿赂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证据不确凿。郑进和行贿人均是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表格确认收贿和行贿的数额,但表格不具有可靠性、真实性,没有原始证据印证。原审认定郑进于2006年至2008年收取王晓斌所送346900元贿赂,及2009年至2013年1月收取王晓斌贿赂中没有内固定使用清单相印证的部分均应予以扣除。郑进收取的回扣款部分用于会诊、处理医疗纠纷及聚餐等支出,应从个人实得数额中扣除。3、郑进收取贿赂的性质、过程、环节与另外两个诊疗组长相同,数额也相当,郑进还有自首、立功情节,但对郑进的量刑明显偏重。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根据淮安市楚州医院《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医用耗材计划申报制度》、《高值耗材和进口或贵重药品审批制度》等证据,郑进作为骨科主任,对骨科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具有申请权和建议权。孙亚东请郑进帮忙让“骨又生”产品进入楚州医院,表示会给予回扣,郑进承诺帮忙,并在医院药材科工作人员向其征求意见时建议使用。孙亚东证明郑进作为科主任在其提供的申请报告中签字。郑进亦作相同供述。孙亚东第一次向郑进行贿时表示用量太少,希望加大使用量。郑进要求诊疗组其他医生尤其是马雪海尽量多使用“骨又生”。马雪海证明郑进曾表示让其多使用该产品。因此,郑进利用其骨科主任及管理诊疗组的职务便利,接受孙亚东的请托,在“骨又生”产品进入楚州医院过程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用量均提供帮助,收受孙亚东所送回扣,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虽然郑进收取的回扣有其作为医生开具处方的因素,但不足以影响该起事实的定性。郑进对于其与王晓斌约定按使用耗材料数额扣除医院返点后的20%提取回扣的事实,没有异议。王晓斌证明其实际也是按上述比例送给郑进回扣。侦查机关从楚州医院调取了郑进医疗组使用王晓斌手术耗材情况表。郑进、王晓斌对该表核对后表示认可。原一审法院又调查楚州医院信息科科长周红,其证明了HIS系统数据的录入过程,还证明上述情况表是HIS系统中原始数据,在患者出院结算以后数据就不可以修改。因此,原审认定郑进收受王晓斌回扣的数额具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郑进所收取的回扣部分用于会诊等支出,属于其收受贿赂后的使用,不影响对收受贿赂的认定。原审根据郑进收取孙亚东、王晓斌、季寿才贿赂的事实,以及自首、立功的法定情节和主动退赃等酌定情节,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分别以郑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