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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某。被告解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一,××××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二。由于被告酗酒,并且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对两儿子不管不问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且感情无和好可能,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长子王某一和次子王某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解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解某于199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长子王某一,××××年××月××日生次子王某二。××××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被告系入赘至原告方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向本院起诉离婚。原告方在庭审中称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10月6日起分居。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了一段时间并生育一子后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会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属夫妻日常生活中常见现象,原告王某此次诉求离婚,未能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王某要求与被告解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解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