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周秀芳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1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秀芳。上诉人周秀芳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告字第3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天津市通风机厂不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的补缴手续、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退���申报手续,造成行政机关无法履行连续工龄、退休的审批手续,上诉人的原审诉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秀芳的起诉涉及养老保险缴纳及工龄计算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之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