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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上海特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戴文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特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戴文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04号申请人上海特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戴文英。申请人上海特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弗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文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特弗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11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戴文英在特弗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主管,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资料。戴文英与特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戴文英在病假68天期间不移交工作,还把自己的劳动合同及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带走,自己留底档案全部删除,导致特弗公司***法查明戴文英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特弗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函的真实意思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非提前解除。病假期间,戴文英还把特弗公司办理公积金的U盾擅自带回家。特弗公司发现后上门索取还遭到拒绝,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根据特弗公司人事行政制度管理手册第二章的规定,除急诊外,病休证明必须第二天书面提交。但戴文英声称患病,却不提交病休的证明,之后也仅是通过QQ告知。尽管如此,特弗公司还是人性化地给予病假工资,直至仲裁庭审中戴文英才拿出病休证明,可见戴文英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案标的额为26,982元,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特弗公司认为,戴文英的颈椎病属于慢性病,其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办理病假手续存在过失,其没有进行工作移交,造成公司事务混乱,因此特弗公司以戴文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裁决。现仲裁裁决第一项要求特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98.32元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特弗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关于病假证明及相关交接工作***回应函、沟通告知函、***劳动合同及档案人员名单各一份,快递单据三份及查询记录三份,短信记录十四页,2014年4月至6月的工资表共三份,2014年7月及8月考勤表共两份,2013年2月工资明细表及考勤表各一份,2014年2月工资明细表及考勤统计表各一份,质量手册一份,补卡申请表一份,定额发票两份,付款申请单、业务收费凭证、银行发出的短信、人事行政主管岗位职责、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各一份。被申请人戴文英答辩称:戴文英由于颈椎疼痛***法行动需立即手术,及时与特弗公司沟通请病假,并提供了病历。戴文英生病期间请过假,特弗公司的领导也是知道的。戴文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是特弗公司于2014年9月4日解除了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有关档案、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的U盾、企业安全许可证所涉的IC卡都在特弗公司里,戴文英并没有带回家。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特弗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函中明确表示,由于戴文英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工作失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于2014年9月5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现特弗公司又表示系告知戴文英劳动关系于9月11日到期自然终止,显然与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仲裁期间,鉴于戴文英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及就医记录可以证明其系病假,而根据特弗公司的当庭陈述及2014年8月27日函件,亦可证明特弗公司知晓戴文英患病并收到病假单;鉴于特弗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戴文英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有关补卡申请表、发票等亦不足以证明戴文英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告成重大损失,仲裁委员会据此在认定特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此事实基础上裁决其支付赔偿金,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仲裁裁决的各项数额均不超过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特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特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11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特弗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