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卢某甲、卢某乙、顾某甲与徐某甲、徐某乙、顾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顾某甲,徐某甲,徐某乙,顾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卢某甲,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卢某乙,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原告卢某甲的父亲。原告:顾某甲,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原告卢某甲的母亲。被告:徐某甲,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徐某乙,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徐某甲的父亲。被告:顾某乙,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徐某甲的母亲。原告卢某甲、卢某乙、顾某甲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顾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叶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卢某乙、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顾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六月,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徐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六月二十,两人订婚,被告徐某甲和其母亲顾某乙、婶子等亲友一起到原告家。当天中午,原告在家招待媒人和被告。饭后,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款11080元。又给被告徐某甲的堂弟200元。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卢某甲发现被告徐某甲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多次劝阻未果,遂解除了婚约。后三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被告均予以拒绝。为此,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128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顾某乙既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甲和被告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7月27日(农历六月二十),两人定亲,被告徐某甲、顾某乙依乡俗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款11080元,原告还给付被告徐某甲堂弟200元。2013年9月,原告卢某甲和被告徐某甲解除婚约。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彩礼款1128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规定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该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当地存在的彩礼问题,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徐某甲、顾某乙定亲时依乡俗接受原告彩礼款110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卢某甲和被告徐某甲已解除婚约,该款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甲、顾某乙返还彩礼款11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给被告徐某甲堂弟200元,因该款属于赠与性质,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某乙收受彩礼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某乙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甲、徐某乙、顾某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甲、顾某乙共同返还原告卢某甲、卢某乙、顾某甲彩礼款110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卢某甲、卢某乙、顾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徐某甲、顾某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跃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