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陶军与张林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军;张林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商初字第20305号 原告陶军,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张林坤,男,汉族,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军诉被告张林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林坤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林坤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