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士宽与余海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宽,余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宽,农民。被执行人:余海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士宽与余海江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