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牛占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牛某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路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