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发,董事长。被告:李华,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