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洪存与黄海生、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刘洪存。被告黄海生。被告刘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存诉被告黄海生、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海生、刘君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海生、刘君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