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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洪存与黄海生、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刘洪存。被告黄海生。被告刘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存诉被告黄海生、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海生、刘君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海生、刘君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