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立民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村开发区乐从国际家私城F座二层201-218号。法定代表人杜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首山路。法定代表人欧阳永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1387-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东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