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来儿与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儿,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来儿,男,1958年4月27日生,汉族,兴县康宁镇任家塔村村民。被执行人张乃迎,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兴县孟家坪乡萝卜塔村村民。被执行人张双迎,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兴县孟家坪乡萝卜塔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拖迎,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兴县孟家坪乡萝卜塔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儿与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的(2002)吕民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乃迎、张双迎、张拖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乃迎在兴县孟家坪信用社的存款4500元、张双迎在兴县孟家坪信用社的存款91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