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丁寿勇、孙琼珍与李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寿勇,孙琼珍,李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寿勇,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琼珍,女,汉族,1975年11月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通,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上诉人丁寿勇、孙琼珍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通川民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夫妇虽然在达州市通川区购有住房,但是上诉人孙琼珍于2012年9月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成立了江苏金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并一直经营至今。上诉人夫妇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寿勇、孙琼珍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孙琼珍曾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成立了江苏金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经两年多未年审。上诉人再无其他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上诉人丁寿勇、孙琼珍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46号天恒花园小区D5幢1单元9楼4号住房并实际居住,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丁寿勇、孙琼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旭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