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蕾与王世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王世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40号原告王蕾,村民。被告王世宏,村民。原告王蕾诉被告王世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