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许玲与贾斌、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斌,许玲,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姜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斌,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亚榴,安徽元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玲,合肥阔润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安徽政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姜旗,董事长。原审被告:合肥白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贾斌,董事长。原审被告:姜茹,职业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贾斌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斌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8元,减半收取为11979元,由贾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大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