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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于春红与哈尔滨市福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红,哈尔滨市福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红,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唐英福,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春红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福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春红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991元、误工费13125元、护理费3641.25元、辅助用具费100元、鉴定费1800元、邮寄费24元、案件受理费2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柯书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