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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梁洪英诉梁洪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英,梁洪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00454号原告梁洪英。被告梁洪勤。原告梁洪英与被告梁洪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审 判 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关注公众号“”